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文化产业是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必然选择。尽管不必所有的文化建设都以发展产业的理念来进行,但却不能不正视这个产业化进程对文化建设的促进作用和提升效益。我们的演艺文化建设也是如此,因为我们不是面临而是置身在这样一个进程中。
演艺文化的传统是舞台演艺。它的特征一是表演时空的限定性,二是观演对象的在场性,这使得它必须在限定的表演时空中对在场的观赏对象进行适应中的引领,应对实用性的理智。使演艺文化超越“限定性”和“在场性”特征的,是影视演艺的华丽亮相和迅猛扩张。在既往的视野中,我们已经注意到影视演艺是科技进步催生的演艺新业态,也已经注意到这种新业态的演艺创新在掠夺大众的眼球之时也攫取了大众的心灵;其实我们还应该注意的是,由科技进步催生的影视演艺不仅一如既往地关注着不断进步的高新科技,而且在其生产方式中倾注着不断前行的产业化运作理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高科技集成创新和产业化运作理念的共谋,就没有演艺文化的新兴业态。
很显然,影视演艺作为新兴演艺业态对舞台演艺构成的挑战是多方面的。首先,影视演艺通过提供更丰富、更新颖、更绚烂甚至更奇幻的视像吸引了更多的观演对象,也即挑战着舞台演艺的市场;其次,这个“其次”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可能更为重要,是挑战着我们演艺文化既往的生产体制,那种“文化养人,广电用人”的说法说明这种新兴演艺业态的用人机制也是“新兴”的。因此,对于传统的舞台演艺而言,一要思考科技装备的问题,二要思考体制改革的问题。对于我们演艺文化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而言,这两个问题是相互关联的。也就是说,没有体制改革的深化,我们的舞台演艺难以向科技装备敞开胸襟;而没有科技装备的提升,我们的舞台演艺也难以产生体制改革的紧迫感。而事实上,这两个问题都是我们在产业化进程中进行演艺文化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
当下的演艺文化建设,传统的舞台演艺和新兴的影视演艺都在提升新的内质和拓展新的疆域。就后者而言,3D技术明显使其内质得到提升,而网络演艺借助电脑、手机视屏又使其疆域得到拓展。相比较而言,传统的舞台演艺主要体现为通过疆域的拓展而实现内质的提升,这主要体现在举行盛大活动的“场馆演艺”和伴随旅游行为的“实景演艺”中。尽管用传统舞台演艺的目光看,“场馆演艺”有科技含量高、本体技艺弱之憾,但无疑这是一个必经的过程并且仅仅会是一个“过程”。
在我看来,关注产业化进程中的演艺文化建设,当下尤为需要关注传统舞台演艺的现代转化。我曾经谈到,面对新兴文化业态的崛起,包括舞台演艺在内的传统文化业态至少可以在3个方面有所作为:一是借鉴新兴业态的生产手段,这主要是高科技手段的集成创新,包括光效、音效、LED视屏和机械装置舞台的“景效”等,不要以所谓“维护本体”来“拒绝创新”。因为艺术发展的历史证明,“本体”是由历史进程中无数个具体不断建构起来的。二是借用新兴业态的生产方式,这主要是分工专业化、生产流水化、运营连锁化等等。三是借助新兴业态的生产平台,因为不断更新的电视业、网络业、手机业等文化传播业已经把人们带入到电视、电脑、手机的“三屏”时代,具有更强传承力的传统舞台演艺必须认识到,只有借助新兴文化业态的传播力才能更有效地强化自身的生存力并实现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传承力。
事实上,我们的舞台演艺不仅来自久远的传统,而且也维系并守望着这一传统。在舞台演艺界有一种看法,即认为“产业化”对舞台演艺并不适用,认为这可能会损害舞台演艺的原创性、独创性和优创性。事实上,“文化产业”作为催生新兴文化业态的生产理念,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大众性——时代的高新技术为这种生产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可能”,而大众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则为这种生产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可以”。如同接受美学认为“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演艺创造美学当然也认为“一千个演员就有一千个‘林妹妹’”。不过审视产业化进程中的演艺文化建设,我们需要更具科技含量也更具大众情怀的文化创意,需要的是拥有更广泛观众和更持久观赏的“哈姆雷特”和“林妹妹”。我一直认为,文化产业作为文化产品的批量化、规范化、集约化生产,要求我们的演艺文化更具创意性,这是对包括传统舞台演艺在内的演艺文化建设的更高要求和更远期待。
传统舞台演艺遭遇文化建设的“产业化”进程,是它的历史命运也是它的时代幸运。为此,我们应树立新的文化创意观:第一,是强化文化创意的创造性。在经贸市场化、传播网络化推动的全球化进程中,我们的文化创意有了更宽阔的视域和更前瞻的目光;我们当下物质产品的生产已经有了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迈进的紧迫感,“文化创意”作为文化产业的灵魂和文化产品的内核,更应该加速完成“仿创”向“原创”的转型。第二,是强化文化创意的创价性。所谓“创价性”是指对文化创意的价值追求,这当然主要是对“精神价值”的追求。面对西方发达国家将自己的价值观念作为“普世价值”强势推行,我们文化创意的创价性要把我们“核心价值”的守望作为第一要义。第三,是强化文化创意的创业性。文化创意的“创业性”要求指的是它有助于催生新兴文化业态也有助于既有文化业态的规模发展,从而使文化产业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发挥重要作用,也从而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参与文化产品生产的创业机会。较后,让我们再一次重温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7月23日讲话中的一段要论,即“发展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必然选择,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对此,演艺文化建设显然不能置之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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